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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建”|晋城市侨联界政协委员提案摘选(5)

发布时间:2023-03-19    来源:晋城市侨联

侨“建”|晋城市侨联界政协委员提案摘选(5)

关于禁止将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建议
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
晋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文京


2021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铁路总局等八部门共同签署的《构成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第一条规定: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该文件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苦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施行)第三条(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各种高消费。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至此,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禁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已被相关法律规定所明确,但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列入限高消费名单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该情形的出现,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不利于公司企业积极发挥主动性,通过企业自救实际偿还债务之目的,而且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严重影响当地企业的营商环境。一律将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利于公司企业恢复正常生产,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社会信誉度,不利于企业生产自救。公司企业生产因国际大形势及国内政策环境因素影响,产品滞销、资金紧张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难题,一旦形成诉讼,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则常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其它企业合作及洽谈业务时,常因被列入失信名单而致使合作失败,因限高消费而不能乘飞机、高铁等高速交通工具而耽误商机。诸如此类现象时有发生,都只会加剧公司破产、注销,不利于企业抓住商机,恢复生产。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对符合删除条件的不能及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是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①不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②记载和公布信息不准确的;③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予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但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在收到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纠正申请后,时有发生超期限不予纠正的现象,该现象也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被执行人公司履行完全部债务后,人民法院未及时主动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失信人员名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项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同意的;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线索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完全部债务后,人民法院未能在3日内主动删除被执行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便被执行人在写出删除申请后,因上下级法院信息沟通核对,也时有超过3日未能及时删除的现象发生。

鉴于以上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我市执行程序中已将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案件进行摸底排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继续列入失信名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主动删除对法定代表人失信名单记录。

(二)对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删除失信名单的执行案件进行排查摸底,对符合主动删除失信信息的案件,尽快主动履行删除失信人员的失信信息。

(三)、对当事人已申请失信信息删除或申请失信信息纠正的,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予以办理,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四)、将禁止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作为优化本地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常态工作,形成制度,严格执行。